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303执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房县。
被执行人:***,男,196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东风汽车公司第二修建处家属区。
被执行人:刘吉斌(曾用名刘斌),男,197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
被执行人:十堰市东风建工集团久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花果街办花园街1号。
法定代表人:郝兴进,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刘吉斌、十堰市东风建工集团久胜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鄂0303民初16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事项:一、***、刘吉斌支付***816766.53元,十堰市东风建工集团久胜建设有限公司对***、刘吉斌应支付***的816766.53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申请执行费10702元,案件受理费5900元,鉴定费7500元,由***、刘吉斌、十堰市东风建工集团久胜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刘吉斌、十堰市东风建工集团久胜建设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信用风险惩戒提示、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刘吉斌、十堰市东风建工集团久胜建设有限公司未实际履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财产线索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了十堰市东风建工集团久胜建设有限公司对湖北郧府置业有限公司享有到期债权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20年4月8日向湖北郧置置业有限公司下达(2020)鄂0303执61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协助我院冻结被执行人十堰市东风建工集团久胜建设有限公司对湖北郧府置业有限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840869元。但因湖北郧府置业有限公司尚处破产程序中,故该债权本案暂无法处置。
2.本院先后两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刘吉斌、十堰市东风建工集团久胜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相关财产,划拨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13870元,现已发还给申请执行人***。另查,被执行人***、刘吉斌、十堰市东风建工集团久胜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没有车辆、有价证券、第三方支付平台、理财产品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在十堰市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刘吉斌、十堰市东风建工集团久胜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将被执行人***、刘吉斌、十堰市东风建工集团久胜建设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本案已执行到位113870元,剩余款项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等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涛
审判员 王世军
审判员 吴公海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柳艺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