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鄂0303执27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十堰恒阳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xxx。
法定代表人:钟菊和,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十堰市东风建工集团久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xxx号。
法定代表人:张有平,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十堰恒阳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十堰市东风建工集团久胜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03民终18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十堰恒阳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事项为:1、支付欠款90944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109440元为本金,自2013年12月20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2014年7月21日;以909440元为本金,自2014年7月22日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止)。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支付一审案件受理费7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交纳申请执行费11460元。但被执行人十堰市东风建工集团久胜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十堰市东风建工集团久胜建设有限公司价值1280万元的财产或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喻 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余知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