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303民初297号
原告:十堰市东风建工集团久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花果街办花园街号。
法定代表人:张学菊,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青龙,十堰市张湾区花果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张湾区城中村改造工业新区C园安置区建设指挥部,住所地:张湾区花果街办方山路**。
负责人:张大庆。
被告:十堰市张湾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朝阳北路**张湾信用社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杨旭,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文超,系该公司工程部部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勇,系该公司发展经营部部部长。
被告:十堰市张湾区花果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张湾区方山路**
法定代表人:马俊,系该街办主任。
原告十堰市东风建工集团久胜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湾区城中村改造工业新区C园安置区建设指挥部、十堰市张湾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十堰市张湾区花果街道办事处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受理。
原告十堰市东风建工集团久胜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1084200元及逾期利息200000元,合计12842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十堰市东风建工集团久胜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湾区城中村改造工业新区C园安置区建设指挥部于2014年8月12日签订施工合同,按合同约定,原告于2015年6月10日竣工,2018年2月7日经审计工程总价款是7184200元,被告支付6100000元,还欠1084200元未支付,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支付工程款,但被告张湾区城中村改造工业新区C园安置区建设指挥部至今未支付,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张湾区城中村改造工业新区C园安置区建设指挥部是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政府设立的临时机构,未依法进行法人登记,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是本案明确、适格的被告,且经本院释明后,原告十堰市东风建工集团久胜建设有限公司未予变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十堰市东风建工集团久胜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358元退还原告十堰市东风建工集团久胜建设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彭剑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洪凌
书记员麻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