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0)鄂0303执恢35号
十堰市东风建工集团久胜建设有限公司:
你与十堰恒阳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3民终18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十堰恒阳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一、支付欠款90944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109440元为本金,自2013年12月20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2014年7月21日;以909440元为本金,自2014年7月22日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止)。
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支付一审案件受理费7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交纳申请执行费11460元。
开户银行:建行车城支行
账户名称: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账号:42×××75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联系人:沈伟联系电话:13872******
本院地址:十堰市邮电街邮编:442000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