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东风建工集团久胜建设有限公司

十堰恒阳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十堰市东风建工集团久胜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303执恢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十堰恒阳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柳陂镇。
法定代表人:钟菊和,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十堰市东风建工集团久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张湾区花果街办花园街**。
法定代表人:张有平,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十堰恒阳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十堰市东风建工集团久胜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03民终18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十堰恒阳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事项为:1、支付欠款90944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109440元本金,自2013年12月20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2014年7月21日;以909440元为本金,自2014年7月22日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止)。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支付一审案件受理费7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交纳申请执行费11460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十堰市东风建工集团久胜建设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信用风险惩戒提示、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十堰市东风建工集团久胜建设有限公司未实际履行。
2.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十堰恒阳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提供财产线索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申请执行人十堰恒阳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十堰市东风建工集团久胜建设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本院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及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证券、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十堰市东风建工集团久胜建设有限公司的相关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十堰市东风建工集团久胜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
4.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十堰市东风建工集团久胜建设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本院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十堰市东风建工集团久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6.本院已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十堰恒阳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
综上,申请执行人十堰恒阳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十堰市东风建工集团久胜建设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十堰市东风建工集团久胜建设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十堰市东风建工集团久胜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十堰恒阳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释明办案经过及法律后果,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涛
审判员 吴公海
审判员 张 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余知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