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东风建工集团久胜建设有限公司

十堰筑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十堰市东风建工集团久胜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303执6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十堰筑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张湾区汉江街办桐树沟村。
法定代表人:黄永雄,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十堰市东风建工集团久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张湾区花果街办花园街1号。
法定代表人:张学菊,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十堰筑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十堰市东风建工集团久胜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鄂0303民初31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十堰筑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1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事项为:一、被执行人十堰市东风建工集团久胜建设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478207元及违约金(以478207元为本金,自2016年8月3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二、支付延迟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三、负担案件受理费6169元、申请执行费11666元。但被执行人十堰市东风建工集团久胜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十堰市东风建工集团久胜建设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报告表,被执行人十堰市东风建工集团久胜建设有限公司未实际履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十堰筑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送达提供财产线索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申请执行人十堰筑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2020年6月3日、2020年8月11日、2020年9月7日、2020年10月22日,本院先后在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工商、证劵、保险、车辆管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十堰市东风建工集团久胜建设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
3、2020年10月26日,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十堰市东风建工集团久胜建设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法定代表人使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2020年6月11日,本院向十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十堰市东风建工集团久胜建设有限公司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十堰市东风建工集团久胜建设有限公司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5、本院分别于2020年8月7日、2020年9月29日至十堰市××××西沟村委会现场调查,并于2020年9月29日冻结了十堰市东风建工集团久胜建设有限公司在十堰市××××西沟村委会的债权,冻结期限三年。因该债权未清算,且未到期,故无法处置。
6、2020年10月23日,本院通过现场谈话方式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十堰筑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十堰筑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被执行人十堰市东风建工集团久胜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征得申请执行人十堰筑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涛
审判员 张 磊
审判员 吴公海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龙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