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东风建工集团久胜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303执恢29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房县。
被执行人:***,男,196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东风汽车公司第。
被执行人:***(曾用名刘斌),男,197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
被执行人:十堰市东风建工集团久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花果街办花园街1号。
法定代表人:郝兴进,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十堰市东风建工集团久胜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03民再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事项:一、***、***支付***816766.53元,十堰市东风建工集团久胜建设有限公司对***、***应支付***的816766.53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申请执行费10702元,案件受理费5900元,鉴定费7500元,由***、***、十堰市东风建工集团久胜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在执行过程中,2021年4月28日,经双方当事自愿协商达成以下执行和解协议:一、依据(2019)鄂03民再97号民事判决书,***应支付***816766.53元,负担案件鉴定费、案件受理费7500元,共计839266.53元,现已执行到位293870元,剩余530396.53元未支付,经协商,***同意***分期偿还该款;二、还款方式为:2021年5月30日还款40000元(该款由法院扣划),2021年7月30日前还款200000元,2021年12月31日前还款310000元;三、该款直接存入张湾区人民法院的银行账户;四、本协议签订后,***同意撤销本次执行申请,解除对***的失信人决定和限制消费令,解除对***银行账户的冻结,如果***未按上述期间还款,本案按原判决恢复执行并从2021年5月1日起以未偿还本金按照年利率15%计算利息,***可申请恢复执行。因本案双方当事人同意和解履行,本案可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1)鄂0303执恢29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吴公海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段 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