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东风建工集团久胜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十堰市东风建工集团久胜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303执4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被执行人:十堰市东风建工集团久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张湾区**。
法定代表人:郝兴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王运平,男,197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旬阳县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十堰市东风建工集团久胜建设有限公司、王运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鄂03民终18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十堰市东风建工集团久胜建设有限公司、王运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十堰市东风建工集团久胜建设有限公司对湖北郧府署业有限公司享有的1280万元债权。2019年12月3日,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鄂03民再1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03民终1804号民事判决及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2017)鄂0303民初1332号民事判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本院(2017)鄂0303民初1332号民事裁定书及(2017)鄂0303执保字第7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被执行人十堰市东风建工集团久胜建设有限公司、王运平所有的价值10000000元财产的冻结措施。
二、解除本院(2019)鄂0303执45号执行裁定书及(2019)鄂0303执4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被执行人十堰市东风建工集团久胜建设有限公司、王运平所有的1300万元收入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喻 平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余知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