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哈密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2执19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哈密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天山北路52号院。
法定代表人:马建荣,哈密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7年5月1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申请执行人哈密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新0102民初119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1161665.06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4017.00元。申请执行标的1161665.06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1161665.06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2年4月30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分别于2022年4月28日、2022年4月30日、2022年8月14日、2022年9月9日、2022年10月1日、2022年10月14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账户存款、有价证券、对外投资、保险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通过乌鲁木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XXX房产,本案系轮候查封,无法处置。
四、本院于2022年8月6日走访被执行人***所在地的财产线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五、因申请执行人哈密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本院于2022年10月19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发布。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2年10月14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哈密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且不能提供新的执行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振国
审判员  努丽娅
审判员  曾 开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周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