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哈密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哈密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201执1473号
申请执行人:哈密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天山北路52号院。
法定代表人:马建荣,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强永虎,男,1986年11月2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哈密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新民一路劳教所院内。
法定代表人:王为广。
本院在执行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2021)新2201民初2838号民事判决书,即申请执行人哈密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哈密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哈密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银行、房产、工商、不动产、房产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哈密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目前已经停止经营。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线索本院依法向哈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本院在2021年执行被执行人哈密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案件过程,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追加该公司的股东王为广为被执行人,经过调查王为广在火箭农场紫金苑小区有一套房子,系唯一住房,且有抵押,抵押款项没有支付完毕,该房屋不易进行处置,王为广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过程中,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追加被执行人的相关规定,同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王为广的财产情况。目前申请执行人哈密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哈密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案件执行情况,因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暂时无法执结,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田  仲
审判员 张 小 龙
审判员 龙 世 伦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努尔比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