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新2201执5316号
申请执行人:哈密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哈密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哈密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哈密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新2201民初20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支付案款100771.80元,执行费1412元。本案在执行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3年10月19日向被执行人哈密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之一,被执行人未按期向法院报告财产状况。
二、本院分别于2023年12月5日、12月6日、12月9日、12月26日、2024年1月26日、1月31日、2月20日多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被执行人哈密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证券等暂无可供执行财产。
2、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哈密市大营房青年北路XX花园X号楼XX号商铺的房产,本案已经查封,系轮候查封本案暂无法处置。
3、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的车辆已经查封,本案轮候查封,且未取得车辆实际控制,本案暂无法处置。
三、经查询关联案件,被执行人有关联案件40件,且多数未执结。
四、本院分别于2023年12月20日、2024年1月15日前往被执行人工商注册登记地查找,暂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经询问已出售商铺及电话询问公司员工,该公司员工表示公司未实际经营。
五、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哈密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能否提供被执行人哈密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线索,其表示不能提供。
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将执行情况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在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约谈后,申请执行人不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中执行标的100771.80元,执行到位0元。
本院认为,经过对被执行人多次网络查控、线下传统查控,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