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利源电气有限公司

玉溪市利源电气有限公司与玉溪万利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玉溪市*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云0421执97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省玉溪市利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春和镇*大户村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3040262279292XW。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云南竞高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玉溪万利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云南省玉溪市*川区龙泉山生态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30421075258348L。
法定代表人:胡正国,系执行董事。
云南省玉溪市利源电气有限公司与玉溪万利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玉溪市利源电气有限公司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玉溪市*川区人民法院(2017)云0421民初859号民事判决书及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云04民终85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1.工程款247500元,并以该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自2015年7月19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2665元;4.案件执行费用。本院于2018年1月1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2月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玉溪万利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未能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银行、证券、不动产、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人行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向玉溪市*川区房地产管理所、*川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玉溪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川分局调查核实,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玉溪万利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玉溪市*川区龙泉山生态工业园区内不动产权证号为:*国用(2016)第×号,房权证*政字第×号的工业用地/新建非住宅。本院于2018年12月7日对被执行人玉溪万利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以上执行情况经回告申请执行人云南省玉溪市利源电气有限公司后,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玉溪万利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玉溪万利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云南省玉溪市利源电气有限公司也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睿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