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云0402执1452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省玉溪市利源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北城街道王棋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作出的(2020)云0402民初367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民事调解书确认:由红塔区北城街道王棋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20年12月31日以前支付云南省玉溪市利源电气有限公司工程款278000元、违约金13900元、2018年3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的利息29301.2元和2020年9月1日至工程款付清之日以未付工程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诉讼费3059元,由红塔区北城街道王棋社区居民委员会承担,于2020年12月31日以前支付云南省玉溪市利源电气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由被执行人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北城街道王棋社区居民委员会支付申请执行人云南省玉溪市利源电气有限公司工程款278000元、违约金13900元、2018年3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的利息29301.2元和2020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资金占用利息3567.67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由被执行人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北城街道王棋社区居民委员会支付申请执行人云南省玉溪市利源电气有限公司诉讼费3059元;应交执行费4772元,以上合计332599.87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扣划被执行人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北城街道王棋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已执行35000元,尚未执行297599.87元及利息(含执行费4772元)。经查,被执行人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北城街道王棋社区居民委员会名下现无可供执行的存款,也无车辆及房产登记信息,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云0402执145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请求本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本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后,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本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仇国贵
审判员 曹 华
审判员 周 庆
书记员 白艳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