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元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严辉亮、***、福建元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128执30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严辉亮,男,197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福建元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清县省璜镇前峰村。
法定代表人:王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严辉亮、***与被执行人福建元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9)闽0128民初3591号民事调解书]中,于2019年10月9日向福建元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鉴于福建元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案中福建元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尚欠严辉亮、***工程款12817809.5元及相应利息(其中包括严辉亮、***先行垫付的诉讼费70672.5元)。
福建元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平潭综合试验区澳前镇福州金富琳食品有限公司的厂房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新建冷库)已被福清市人民法院查封,本案需等待处置结果。
此外,经向本辖区各银行、车管所、不动产登记中心和福州房产登记部门查询,本院未发现福建元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告知严辉亮、***在限定期限内提供福建元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但其未向本院提供福建元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证据或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现无福建元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严辉亮、***亦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福建元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翁祖文
审判员  蔺文涛
审判员  张州萍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陈海祥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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