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元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124执724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女,1964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男,197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被执行人:***,女,197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
被执行人:吴训松,男,1965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被执行人:福建元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省璜镇前锋村,统一社会代码镇91350124595997435D。
法定代表人:阮林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吴训松、福建元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111民初50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18年8月21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闽01执监503号执行裁定书将该案移送本院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3000000元及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点对点、总对总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部门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登记信息进行查询,于2019年3月13、1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部分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于2019年5月14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吴训松所有的车辆品牌分别为丰田牌、梅赛德斯-奔驰各一辆,车牌号分别为闽A×××××、闽A×××××,查封期限为二年,均未实际扣押到案,其中闽A×××××车辆首封为闽侯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7日查封;于2019年5月14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吴训松所有的坐落于福州市××街道××路××区(原香江红海园)XXXX单元的房产(房产权证号:R0××37),查封期限为三年,首封法院为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另案于2018年10月29日查封,本院已经发出参与分配函;查明福建元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福州金富琳食品有限公司享有债权,本院已经分别向福清市人民法院以及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发出扣留提取函。此外本案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经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兆俊
审判员  任建军
审判员  王 凯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卢伶俐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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