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元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与福建元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128民初6049号
原告:***,男,196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原告:严辉亮,男,197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被告:福建元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严辉亮与被告福建元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严辉亮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严辉亮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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