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元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元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闽0104执1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男,197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
被执行人:***,女,197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原住福州市鼓楼区,现住福州市仓山区。
被执行人:福建元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4595997435D),住所地福建省闽清县省璜镇前锋村。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元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的(2016)闽0104民初624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福建元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职权向银行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向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房地产、车辆登记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房屋正由思明区法院处置,我院已参与分配,处置周期长。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在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况下,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法应当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闽0104民初624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程志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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