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中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中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租(福建)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04执保94号 申请人:中租(福建)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山街道金桔路**水映天长家园(***·城市三环)6#楼1层08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MA2YQU46X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中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葛岭镇赤壁村溪里**(**)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5583129753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0年10月31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4年10月9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 担保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住所,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宁化街道振武路******广场****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MA31EXQD1G。 负责人:***。 申请人中租(福建)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中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租(福建)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福建中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13147.76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自愿为申请人中租(福建)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租(福建)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福建中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5131**.76元的银行存款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租(福建)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若财产保全措施期限届满需继续查封、冻结的,申请人应于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黄 文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林 海 书 记 员  ***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