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华工弈高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乐网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华工弈高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粤知法著民初字第112号
原告:广州乐网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李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邱斌斌,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小颜,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华工弈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长福路。
法定代表人:陈韬。
委托代理人:饶卫华,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乐网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华工弈高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广州华工弈高科技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异议,认为被告广州华工弈高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广州市天河区,因此本案应移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案为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案件。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的规定,广东省广州市的计算机软件一审民事纠纷案件属于本院管辖。本案中,被告广州华工弈高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广州华工弈高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管辖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广州华工弈高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谭海华
审 判 员 刘培英
审 判 员 赵盛和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 吴学知
书 记 员 盛燕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