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1民终89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华工弈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黄炜力,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莹,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世荣,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华工弈高科技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6民初252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如下:
(一)入职时间:2008年4月1日。
(二)工作岗位:数据库DBA。
(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从入职时即签订劳动合同,从2017年4月1日起,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四)工资情况:被上诉人的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职务工资+绩效工资+补贴,其中绩效工资为固定的3090元,但2017年2月的绩效工资为618元。
上诉人认为扣减被告上诉人2017年2月的绩效工资是因为被上诉人工作态度消极,拒绝就工作进度与上司进行及时有效沟通,未能完成既定工作任务,导致上诉人重要客户要求的技术方案失败,造成上诉人重大经济损失及商誉损失。
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陈述不予认可,并提供邮件截图及绩效评分汇表证明被上诉人在2017年1月绩效考核评分为96.47分,应按100%支付绩效工资,该考核评分是2月份的绩效工资计算依据。
(五)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被上诉人于2017年8月18日离职。
(六)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被上诉人以上诉人未支付其绩效工资和2016年年终奖为由申请仲裁,并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七)被上诉人的离职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10701.446元。
(八)被上诉人申请仲裁时间:2017年7月6日。
(九)被上诉人的仲裁请求:1.上诉人支付2017年2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期间绩效工资差额2472元;2.上诉人支付2016年度年终奖8552元;3.上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06900元。
(十)仲裁结果:1.上诉人支付2017年2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期间的绩效工资差额2472元;2.上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01663.74元;3.驳回被上诉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十一)上诉人的诉讼请求:1.上诉人无须向被上诉人支付2017年2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期间绩效工资差额2472元;2.上诉人无须向被上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01663.74元;3.本案诉讼费、证人出庭作证费由被告上诉人负担。
原审法院认为:关于被上诉人2017年2月份的绩效工资。上诉人未能提供扣减被上诉人绩效工资的证据,从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被上诉人应享有足额的绩效工资,故上诉人应支付绩效工资差额3090元-618元=2472元。
关于上诉人、被上诉人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上诉人确实存在未足额支付被上诉人工资的情形,结合被上诉人在仲裁申请中的主张,原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系因上诉人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据此,上诉人应支付被上诉人经济补偿金,具体金额为10701.446元×9.5个月=101663.74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广州华工弈高科技有限公司向***支付工资2472元;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广州华工弈高科技有限公司向***支付经济补偿金101663.74元;三、驳回广州华工弈高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受理费10元,由广州华工弈高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判后,上诉人广州华工弈高科技有限公司不服,上诉至本院,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改判上诉人无需向被上诉人支付工资2472元及经济补偿金101663.74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均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扣发被上诉人2017年2月部分绩效工资具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属于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上诉人无需向被上诉人补发差额。被上诉人工作态度消极,拒绝就工作进度与上司进行及时有效的沟通,未能完成既定工作任务导致上诉人重要客户要求的技术方案失败,造成上诉人重大经济损失及商誉损失,其工作表现不合格是导致上诉人扣发其2017年2月部分绩效工资的客观原因。绩效工资系企业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而发放,发放的数额应与员工的工作表现对应匹配,被上诉人绩效考核成绩不合格,上诉人向其发放绩效工资总额的20%并无不当,不属于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上诉人为证明扣减被上诉人部分绩效工资的理由,已提交了充分的证据,应认定上诉人已及时足额支付被上诉人的劳动报酬。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在缺乏法定事由的情形下,单方向上诉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上诉人无需向被上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上诉人已于2017年4月27日与上诉人续签劳动合同,双方依约履行期限自2017年4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对本期劳动合同的履行并无任何争议,被上诉人以前一期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前所发生的工资支付争议为由,单方提出解除本期劳动合同缺乏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立法本义是为了赋予劳动者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对劳动合同的即时解除权,以避免损害后果的加重,而本案中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根本不存在合法权益被侵害而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双方争议的工资差额不是工资结构中每月按照固定数额发放的项目,而是根据工作表现而确定的绩效工资,被上诉人扣发上诉人2017年2月部分绩效工资,不能被直接认定为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被上诉人***答辩称原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依法判定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绩效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在此不再赘述。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虽抗辩称其扣发被上诉人的绩效工资合理有据,无须向被上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但其并未能提交新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广州华工弈高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肖 凯
审判员 陈瑞晖
审判员 黄小迪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冯晓雯
姚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