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民辖终6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华工弈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长福路207号1-4层2层01、02房。
法定代表人:陈韬,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饶卫华,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乐网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240号丰兴广场C座21楼Y6房。
法定代表人:李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邱斌斌,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小颜,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华工弈高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华工弈高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广州乐网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乐网数码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5)粤知法著民初字第1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为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的规定,广东省广州市的计算机软件一审民事纠纷案件属于原审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华工弈高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华工弈高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华工弈高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双方在《2013年中国联通广东业务支撑配套系统应用软件升级改造工程助销系统改造项目分包合同》第12.4条中明确约定,“对于所有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将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如果不能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双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至甲方(即华工弈高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本案属于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有权管辖计算机软件民事案件,但那仅指计算机软件侵权案件或虽然属于计算机软件合同案件,但双方没有约定管辖地的民事案件。本案不属于此种情形,也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专属管辖,而属于约定管辖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能够确定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故应按约定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请求撤销原裁定,驳回乐网数码公司的起诉。
被上诉人乐网数码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乐网数码公司依据与华工弈高公司签订的《2013年中国联通广东业务支撑配套系统应用软件升级改造工程助销系统改造项目分包合同》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华工弈高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及违约金共501600元,故本案为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不能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双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至甲方(即华工弈高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应确认有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二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对广东省内一审计算机软件民事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因此,在双方的地域管辖约定有效的情形下,本案应由原审法院管辖。原审裁定驳回华工弈高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应予维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施行后,原审法院对广东省内的计算机软件民事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不再受理计算机软件民事案件。华工弈高公司认为原审法院仅管辖计算机软件侵权案件,对本案无管辖权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忠铭
审判员 史尊魁
审判员 江 萍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田 青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第一条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
(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二)……;
(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第二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