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311民初1746号之一
申请人:辽宁华锐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大屯镇海华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1179481972XE。
法定代表人:李治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德群,北京市盛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抚顺恒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新抚区新抚区新抚路33号楼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400051776298B。
法定代表人:刘宝云,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辽宁华锐电力有限公司诉被告抚顺恒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辽宁华锐电力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6日以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抚顺恒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辽宁华锐电力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对被告抚顺恒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华锐电力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17元,减半收取1509元,由原告辽宁华锐电力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文革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