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晶辉电工有限公司

河北晶辉电工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京0102民催131号
申请人河北晶辉电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大曹庄管理区婴泊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6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单位副总经理,住北京市丰台区横七条44号10楼503号。
申请人河北晶辉电工有限公司申请宣告号码为00100061-21744927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效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12月2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9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河北晶辉电工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票号00100061-21744927;金额500000元;付款人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河北晶辉电工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6年6月17日;到期日2016年12月17日;开户行南京银行北京分行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效。
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河北晶辉电工有限公司可以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河北晶辉电工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冯武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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