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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12民初446号
原告:杭州希格尔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横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770823353L。
法定代表人:马庆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显耀,浙江浙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晶辉电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大曹庄管理区婴泊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666770388XA。
法定代表人:李换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希格尔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晶辉电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希格尔电气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希格尔电气有限公司依法行使处分权,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杭州希格尔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6976元,减半收取2348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8488元,由原告杭州希格尔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程睿
二O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曾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