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6民初15313号
原告:广州新科佳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新岑四路**佳都智慧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华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解放路二段**/div>
法定代表人:杨斌。
原告广州新科佳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根据其未依法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广州新科佳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皇传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