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新科佳都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新科佳都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民终238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新科佳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新岑四路**佳都智慧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玲,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倩,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红,广东法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新科佳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科佳都公司)与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6民初359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科佳都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新科佳都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承担。事实及理由:一、一审判决错误认定了《员工手册》的效力问题,上述规章制度已经在公司内网公示,新科佳都公司也通过邮件的方式发送至***邮箱,***应当知悉《员工手册》内容,故该《员工手册》符合法定形式,对***具有约束力。(一)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3页总则部分第六条已经明确约定《员工手册》是劳动合同的附件,***与新科佳都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即是知晓并认可《员工手册》,应当遵守《员工手册》的规定。(二)该《员工手册》于2017年在公司内网系统进行公示,在公示和实施期间没有任何员工提出过异议。且新科佳都公司在2017年制定《员工手册》时就通过发送邮件的形式告知了***(详见新科佳都公司一审提交的证据公证书),其从未对此提出过异议。所以,该《员工手册》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主程序及公示要求,应为有效。再结合双方《劳动合同》第七条的约定,***在新科佳都公司以及新科佳都公司的集团公司工作多年,不论是签订劳动合同时还是正式入职后,其理应了解并遵守《员工手册》的各项规定。(三)从该《员工手册》的内容上看,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没有超出公司日常管理必要的内容,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也不存在明显减损劳动者重大利益的规定,且该制度实际上在公司持续实施多年,没有任何员工提出异议。一审法院以《员工手册》制定时未召开员工代表大会进行讨论为由而否定《员工手册》的效力,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员工手册》对***具有约束力,可以作为公司管理的依据。新科佳都公司有权依据《员工手册》的规定,合法解除与***的劳动合同。二、一审判决遗漏查明***利用其配偶从事与公司竞争的业务之事实,从而错误地认定新科佳都公司系违法解除合同。(一)《员工手册》第六章规定了“自己经营或利用他人从事任何与公司竞争的业务的行为、或销售复制的公司产品的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的行为,应当予以开除。***利用其妻子和姐夫成立与新科佳都公司经营范围存在重合、竞争的公司,其行为已经违反了《员工手册》的规定,新科佳都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避免出现利益冲突的情况发生。但***作为公司极其重要和关键的销售人员,可以接触、掌握公司重要的经营项目、规划、及决策等机密信息,却故意规避风险,利用妻子和姐夫成立与新科佳都公司竞争的广州宽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宽厚公司)。且***的妻子及姐夫完全没有任何相关行业的从业经历,可以推断***必然参与了宽厚公司的运营。即使***未参与宽厚公司的经营,其配偶的投资行为与其本人也具有实质上的同一性。但***对妻子和亲属设立与新科佳都公司同类业务的公司的行为既未阻止,也未告知新科佳都公司,未尽到基本的忠实义务,存在导致新科佳都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的风险,也实际导致了新科佳都公司的损失,故新科佳都公司享有单方解除权。综上,不论《员工手册》是否有效,普通劳动者亦对用人单位负有忠实义务,但本案中***利用其配偶成立了与新科佳都公司经营范围重合的公司,不论该公司是否实际经营,都存在导致用人单位遭受重大损失的风险。因此,新科佳都公司系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支付赔偿金。三、一审法院认定新科佳都公司应当支付奖金错误。(一)新科佳都公司无须支付***任何奖金。根据《营销中心考核办法》第一条第2项的规定可知,取得奖金的前提是不得违反《员工手册》的规定。但***利用其配偶从事与新科佳都公司相竞争的业务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严重损害了公司利益,应当取消其2018年的奖金,不予发放。(二)即使支付奖金,一审法院认定的奖金数额错误。《考核办法》是为了提高公司业绩和盈利,所以计算奖金的前提必须是项目有营利,当利润为负数也即是公司亏本时,肯定是无法获得奖金的。***负责的AFC项目(自动售检票系统)毛利率为-7.39%,故AFC项目亏本,不应当计算任何奖金。但一审判决却计算了AFC项目的自研产品奖金(A类)138800元和战略性投标奖金(C类)300000元,上述438800元奖金不应当计算。综上,新科佳都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利益,请求支持新科佳都公司全部上诉请求。
***答辩称,1.***在职期间,从未收到或被告知员工手册的存在,也未进行员工手册的培训或相关签字流程,且网上告知亦不清楚。每天网上均有很多信息,而***在职6年,从未收到过员工手册或学习过。2.员工手册的约定属于严重违法规章制度。即使员工手册有从事竞争业务或行为,但员工手册对该行为并未说明应当开除或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3.***不同意新科佳都公司的上诉意见及理由。首先,新科佳都公司引用的司法解释第20条在本案中不适用。***明确对规章制度有异议,故不能适用。其次,新科佳都公司陈述的理由回避了一审判决的重要认定及法律适用,新科佳都公司员工手册及规章制度没有经过民主程序,一审对此认定清晰,没有争议。故公司讲的理由称我方违背了规章制度,其是规章制度均未生效。新科佳都公司一审提交的规章制度是其他公司的,并非其自己公司的,不可能用别人的规章制度套用在自己公司。第四,新科佳都公司所有的上诉重点讲员工手册及规章制度,请法院不予采纳新科佳都公司的主张及理由。其解除劳动合同违法。新科佳都公司主张不应当支付奖金没有依据。
***上诉请求:1.驳回新科佳都公司全部诉讼请求;2.判决新科佳都公司一次性支付***2018年奖金1486300元;3.判决新科佳都公司一次性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09556元。事实与理由:一、新科佳都公司无证据证明其在规定期限内起诉,故穗劳人仲案(2020)405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生效。在***提出异议的情况下,一审判决未对新科佳都公司是否在规定期限内提起诉讼进行审理和认定,程序违法。二、一审判决采信新科佳都公司提供的利润表,并以此认定PSD项目的毛利率为8.91%,AFC项目的毛利率为-7.39%,确定***新签合同额奖金为0,事实认定错误。首先,按照考核办法的约定,项目净利率数据以备案成本基础上财务核算的数据为准,这与判决认定的以新科佳都公司财务核算的利润表作为依据,不是同一个概念,因为缺少了双方约定的备案成本基础,导致利润表只有武断的结论却没有核算的依据和过程,所以利润表的结论不真实,不能采信为定案依据。其次,由于新科佳都公司始终不提供备案成本表作为核算的依据,所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应当支持***有关净利率高于15%的事实主张,并支持***新签合同额奖金。三、一审判决以避免不必要的诉累为由不准许对《授权委托书》形成时间进行鉴定,是错误的。既然新科佳都公司提供《授权委托书》进行虚假诉讼,破坏正常的诉讼秩序,法院就应当查明事实真相,依法追究新科佳都公司相应的法律责任。
新科佳都公司答辩称,1.新科佳都公司及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均属于佳都集团关联公司,新科佳都公司委托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对***、刘小国等人从事与公司竞争业务的调查。2.关于员工手册的问题。员工手册第四页明确该手册适用佳都新太公司及佳都集团名下的所有公司。此外,该手册一审提交的公证书,证明于2017年在公司内网进行公示,并发送至所以员工的邮箱,且***签字确认了劳动合同中第三页明确员工手册为劳动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对劳动合同签字确认即对员工手册的确认。3.针对劳动者主张的奖金计算问题。根据其一审提交的证据第31营销中心考核办法,明确规定以财务数据为准。该考核办法明确所以员工必须遵守员工手册及其他规章制度,侧面证明***称其在职期间不知道员工手册存在是虚假陈述。***配偶从事与公司竞争业务的时间是2018年,故公司不应当发放***2018年的奖金。其他意见与上诉状意见一致。
新科佳都公司一审的诉讼请求:1.新科佳都公司无需支付***2018年奖金1486300元;2.新科佳都公司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209556元;3.本案诉讼费由***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新科佳都公司、***对以下第十、十一项有异议,其他项目无异议。
一、申请仲裁情况:***于2020年5月19日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仲裁请求:1.新科佳都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96856元;2.新科佳都公司支付克扣的2018年度奖金1486300元;3.新科佳都公司支付克扣的股权激励58140元。
三、仲裁结果: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7月8日作出穗劳人仲案〔2020〕405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新科佳都公司一次性支付***2018年奖金1486300元;2.新科佳都公司一次性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209556元;3.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
四、新科佳都公司的诉讼请求:略。
五、入职情况:***于2013年9月22日入职新科佳都公司处,工作岗位为业务销售。
六、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双方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最后一期劳动合同约定期限为2016年9月22日至2019年9月21日。
七、工资支付情况:新科佳都公司每月10日通过银行转账形式发放上月工资,有工资条,不需要签收。
八、解除劳动关系情况:新科佳都公司于2019年5月30日向***邮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于2019年6月2日签收。
九、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15753.53元。
十、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问题:新科佳都公司主张,***利用其配偶及亲属,开设与新科佳都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宽厚公司,并与新科佳都公司一并参与投标,***对此隐瞒且工作中存在严重失职,导致新科佳都公司错失投标,而***配偶开设的公司却最后中标,损害了公司的利益;***在工作期间存在严重的骗取报销和费用问题,涉及金额已远超5000元,严重违反了公司关于报销的管理制度;新科佳都公司与***解除劳动关系属于合法解除,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新科佳都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一审法院提交如下证据:1.《关于对原智能轨道交通事业部刘小国、***的处罚决定》(内容显示: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1日对***作出处罚决定,载明“审计监察中心于2019年3月8日至5月20日期间开展了对刘小国、***的审计监察工作,充分核实了刘小国、***存在利用亲属身份在外成立公司,招揽工程项目,与我公司同业竞争,侵害我公司利益的违法违纪事实。根据公司《员工手册》、《审计问责管理办法》规定,经公司干部管理委员会审批,决定对两名员工作出如下处罚:1、全公司通报违法违纪情况;2、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并计入个人档案;3、取消已授予未解禁的股权奖励及营销和绩效奖金等;4、赔偿公司经济损失;5、将不诚信记录上报阳光诚信联盟;6、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2.授权委托书(内容显示:新科佳都公司于2019年3月8日授权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监察中心,对刘小国、***的相关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通报、披露及其他处理等,代表新科佳都公司通知刘小国、***解除劳动合同、取消已授予未解禁的股权奖励及营销和绩效奖金等);3.谈话记录;4.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手册;5.佳都科技反舞弊管理制度;6.审计问责管理办法;7.关于佛环城际PSD项目询价文件制作的沟通邮件;8.关于广佛环线PSD项目招投标相关事宜情况说明;9.新建广佛环线城际轨道交通项目GFHFG-4标重要自购物资站台门(安全/屏蔽门)采购招标[内容显示:项目名称:新建广佛环线城际轨道交通项目GFHFG-4标重要自购物资站台门(安全/屏蔽门)采购招标,投标报名、招标会及发放招标文件时间为2018年8月24日9点至2018年8月30日17点,投标文件递交时间为2018年9月29日8点30分至9点];10.中标信息历史记录列表[内容显示:项目名称为新建广佛环线城际轨道交通项目GFHFG-4标重要自购物资站台门(安全/屏蔽门)采购招标(以下简称广佛环线项目),中标单位为(主)株洲中车时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成)广州宽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宽厚公司),中标通知书发放时间为2018年10月31日];11.关于宽厚公司相关的调查情况说明;12.宽厚公司章程;13.天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穗工商(天)内变字[2018]第06201808280081号《准予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14.天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穗工商(天)内变字(2018)第06201810105307号《准予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内容显示:2018年10月11日,宽厚公司的股东由陈文远、何春叶、李海叶变更为李焕平、何小红,法定代表人由陈文远变更为何小红,监事由何春叶变更为李焕平,执行董事兼经理由陈文远变更为何小红);15.***费用报销的审核报告及相关票据;16.新科佳都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内容显示:新科佳都公司的股东为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7.宽厚公司的工商信息;18.新科佳都公司珠三角地区的中标项目。经质证,***对证据1、3的真实性确认,合法性、关联性不确认;对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确认,并申请对该证据的形成时间进行司法鉴定;对证据4-6不确认,均是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规章制度,但***不是该公司的员工,且新科佳都公司无证据证明该证据是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公示或告知;对证据7的真实性、合法性确认,关联性不确认;对证据8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确认,没有签名、盖章及落款时间;对证据9-15的真实性、合法性确认,关联性不确认;对证据16-18关联性不确认。
***主张,其与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没有劳动关系,其无权作出处罚决定;***不存在与新科佳都公司同业竞争的事实,***作为新科佳都公司的普通员工不具有同业竞争的主体资格,***的妻子李海叶仅是曾经为宽厚公司的股东,该公司中标时已退出,且新科佳都公司系自行放弃该项目的投标;新科佳都公司在上述处罚决定发出前便已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自相矛盾;新科佳都公司单方擅自解除***的劳动合同法律关系,缺乏合同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当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为证明其主张,向一审法院提交以下证据:1.《解除合同通知书》(内容显示:“致***先生:您好!依据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5月21日在OA上发布的编号为ST3-15-2019的处罚决定,本公司与您解除劳动关系,特此通知!”落款处加盖新科佳都公司公章,落款时间为2019年5月20日);2.2018年度智能轨道交通事业部组织架构及重要岗位人事任命、2018年员工座位安排表、新科佳都公司轨交事业部中心总监以下管理人员访谈安排电脑截图;3.准予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4.广佛环线城际轨道项目的中标公示网页、中标通知书;5.新建穗莞深城际轨道项目评标报告、开标汇总表、评标委员会评审汇总及中标候选人推荐表、关于《新建穗莞深城际轨道项目招标结果公示》的异议、关于申请拟对新建穗莞深城际轨道项目招标项目进行重新评审的函、工作会议纪要及新科佳都公司的回函;6.2018年新科佳都营销工作安排邮件电脑截屏、新科佳都确定2018年营销重点项目邮件电脑截屏、***2018年与案涉项目工作双周报电脑截屏;7.广佛环线城际轨道项目询价流程及报价情况电脑截屏、中标候选人名单;8.新建珠海市区至珠海机场城际站台门项目中标公告、新建广州至清远城际站台门项目中标公示、新建佛莞城际(广州南至望洪站)站台门项目招标及中标公示、新建新塘白云机场至广州北站城际站台门中标公告、新建莞惠城际站台门中标新建佛肇城际站城际站台门中标公告及中标通知书;9.广东区域同类项目部分业绩表(株洲中车时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1-13个同类项目中标通知书、合同资料。经质证,新科佳都公司对证据1的关联性、证明内容不认可;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关联性和证明内容不认可,没有原件;对证据3-4的合法性、关联性和证明内容不认可;对证据5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认可,没有新科佳都公司被列为不良供应商的确切文件;对证据6-7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关联性及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对证据8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认可,无法证明是最低价者中标,且与本案无关;对证据9的真实性无法确认,来源不合法,关联性不认可,合同和中标通知书是公司内部的商业秘密,难以从公共渠道获取。
一审法院认定及理由:从新科佳都公司、***双方确认真实性的《解除合同通知书》《关于对原智能轨道交通事业部刘小国、***的处罚决定》可知,新科佳都公司解除与***劳动关系的依据为《审计问责管理办法》及《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解除理由为***存在利用亲属身份在外成立公司,招揽工程项目,与新科佳都公司同业竞争,侵害新科佳都公司利益的违法违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纪律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但新科佳都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上述《审计问责管理办法》及《员工手册》系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向***公示或告知,故该两份规章制度不能作为新科佳都公司用工管理的依据。另外,新科佳都公司也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妻子在任宽厚公司的股东期间给其司造成严重的利益损失,或新科佳都公司案涉新建广佛环线城际轨道交通项目GFHFG-4标重要自购物资站台门(安全/屏蔽门)采购招标项目未中标系因***存在严重失职等行为所造成。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新科佳都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一审法院认定新科佳都公司解除与***劳动关系的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解除。至于***申请对新科佳都公司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形成时间进行鉴定,因该鉴定对本案的实体处理没有实质的影响,为避免不必要的讼累,一审法院对该鉴定申请不予准许。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规定,结合***的工作年限,新科佳都公司应当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89042.36元(计算公式:15753.53元×6个月×2倍)。
十一、关于2018年度奖金问题:新科佳都公司主张,《FY18智能轨道交通事业部营销中心考核办法》未在公司生效施行,即使按照《FY18智能轨道交通事业部营销中心考核办法》的规定,***因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也无权主张奖金,且***主张奖金的两个项目的项目净利不符合该规定的要求,达不到奖金的起算点。为证明上述主张,新科佳都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如下证据:1.杭州至海宇城际铁路工程(AFC项目)及穗莞深洪海至深圳段屏蔽门(PSD项目)的利润表(内容显示:AFC项目的毛利率为-7.39%,PSD项目的毛利率为8.91%)。经质证,***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法确认,认为是新科佳都公司自己计算的结果。
***主张,根据《FY18智能轨道交通事业部营销中心考核办法》,其负责的穗莞深PSD项目和杭海AFC项目中标,穗莞深PSD项目中标4250万元,杭海AFC项目中标5225万元,穗莞深PSD项目应得奖金52.8万元(自研产品奖金32.8万元+战略性投标奖金20万),杭海AFC项目应得奖金87.05万元(自研产品奖金13.88万元+新签合同额奖金或战略性投标奖金73.17万元)。***为证明其主张,向一审法院提交如下证据:1.《FY18智能轨道交通事业部营销中心考核办法》[内容显示:营销奖金共分为四大类:A、自研产品奖金;B、新签合同额奖金;C、战略性投标奖金;D、广州PPP项目奖金(仅适用于广州)。自研产品奖金(A)的计算发放为单项新签合同额中“自研产品”总金额×对应类别的比例。新签合同额奖金(B)的计算方法为:1、根据新签合同净利率和符合B定义下的新签合同额来确定比例;2、新签合同净利率<15%时,奖金为0(公司战略性投标除外)。战略性投标奖金(C)的计算方法为:当项目净利率<15%时,由公司从战略上部署是否投标。如中标后,按照以下方式核算:新签合同额≤2000万,奖金0万;2000万<新签合同额≤5000万,奖金20万;5000万<新签合同额≤1亿,奖金30万;1亿<新签合同额≤1.5亿,奖金40万;1.5亿<合同额,奖金50万。广州PPP项目奖金(D)的计算方法为:如签署PPP项目或机电总包项目合同,一次性奖励50万。新签合同额的数据来源于与业主签订的正式合同;项目净利率数据以备案成本基础上财务核算的数据为准。特别说明事项为“本责任书在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内生效,最终解释权归公司总经理。本人已仔细阅读并知悉以上全部内容,自愿同意与公司签署此份文件。”末页有总经理何华强及责任人***的签字];2.穗莞深PSD项目证据:(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2)授权委托书(3)开标汇总表(4)中标通知书(5)项目在公司内部沟通电脑截图(内容显示:新建穗莞深城际轨道交通项目重要自购物资SZH-11标安全门、屏蔽门系统设备采购招标的中标单位为新科佳都公司,中标价为4250.0007万元等内容);3.杭海AFC项目证据:(1)中标结果公告(2)项目在公司内、部外部沟通电脑截图[内容显示:杭州至海宁××铁路工程自动售检票(AFC)项目中标单位为新科佳都公司,中标价为5225万元等内容]。经质证,新科佳都公司对证据1的真实性认可,合法性、关联性不认可;对证据2-3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认可。
一审法院认定及理由:***提交的《FY18智能轨道交通事业部营销中心考核办法》显示有新科佳都公司总经理何华强及***的签名,故该考核办法对新科佳都公司、***均具有约束力。按照考核办法的约定,项目净利率数据以备案成本基础上财务核算的数据为准,故新科佳都公司主张以其财务核算的穗莞深PSD项目和杭海AFC项目利润表作为奖金计算的依据,符合双方的约定,一审法院予以采信。新科佳都公司提供的利润表载明,PSD项目的毛利率为8.91%,杭海AFC项目的毛利率为-7.39%,结合考核办法的内容,上述项目的毛利率均小于15%,故***的新签合同额奖金为0。再结合已查明的事实,穗莞深PSD项目的合同额为4250万元,杭海AFC项目的合同额为5225万元,按照双方约定的战略性投标奖金的计算方法可知,***负责的穗莞深PSD项目、杭海AFC项目可得的战略性投标奖金分别为200000元、300000元,合计500000元。至于自研产品奖金,新科佳都公司抗辩称该项奖金的适用前提必须是净利率不低于15%,但其未能举证证明双方对此进行约定,故一审法院对新科佳都公司的该抗辩意见不予采信。经查,穗莞深PSD项目、杭海AFC项目自研类别分别为屏蔽门系统、自动售检票系统,根据考核办法的约定,自研产品奖金比例分别为3%、4%。现***主张穗莞深PSD项目、杭海AFC项目的自研产品奖金分别为328000元、138800元,新科佳都公司对此虽不予确认,但其作为用人单位,负有用工管理职能,依法应当提供核算奖金的相关证据,新科佳都公司未能提供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一审法院采信***的主张,认定***可得的自研产品奖金分别为328000元、138800元,合计466800元。综上,新科佳都公司应向***支付2018年度奖金共计966800元(计算公式:500000元+466800元)。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广州新科佳都科技有限公司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89042.36元;二、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广州新科佳都科技有限公司向***支付2018年度奖金966800元;三、驳回广州新科佳都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
本院二审审理中,***申请撤回第三项上诉请求。
二审补充查明如下事实:(一)新科佳都公司与***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载明***的工作岗位为销售总监。(二)2018年8月24日,广佛环线项目开始招标,宽厚公司参与了广佛环线项目的招标,于2018年10月和案外人共同中标。新科佳都公司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显示***负责新科佳都公司的广佛环线项目。(三)新科佳都公司称其在一审中提交了《员工手册》的公证书,***表示认可。(四)《FY18智能轨道交通事业部营销中心考核办法》约定:“为完成公司FY18新签合同额10亿(不含广州的机电总包项目),充分调动营销人员的积极性,建立营销“结果责任制”的管理体系,特此制定本责任书,内容如下:一、营销总监考核基本要求1.所有营销总监本年度至少完成5000万元的新签合同额或750万的合同净利(按15%的净利润来计算),否则视为无法胜任营销总监的岗位,直接淘汰;2.所有员工都必须遵守公司《员工手册》和颁布的其他规章制度的要求;3.凡是有1起贪污、受贿等行为,奖金清零,且公司可按照规章制度和情节严重程度采取通报批评、调岗降薪、开除等处罚方式;4.所有营销总监季度开展的产品技术方案培训考核中,只有考试合格者方有资格参与本考核办法。”“三、营销奖金计算方式1、关于“自研产品奖金”(A)奖励方法:名称定义,所谓自研产品,即PCI自主研发产品,具体是指以下几个类别。自研类别,屏蔽门电气控制系统DCU,奖金比例3%;自动售检票系统扇门模块,奖金比例4%;综合监控系统软件平台,奖金比例5%,计算方式:单项新签合同额中自研产品总金额×对应类别的比例。”“2、关于新签合同额奖金(B)的奖励办法……计算方法1、根据新签合同净利率和符合B定义下的新签合同额来确定比例;2、新签合同净率<15%时,奖金为0(公司战略性投标除外)”“关于战略性投标奖金(C)奖励办法:当项目净利率<15%时,由公司从战略上部署是否投标。如中标后,按照以下方式核算:合同额≤2000万元,奖金0元,2000万元<合同额≤5000万,奖金20万元,5000万元<合同≤1亿,奖金30万元……”。
本院二审查明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在二审中申请撤回第三项上诉请求,系其自行处理权利,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结合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在于新科佳都公司解除与***的劳动关系是否合法以及***的2018年度奖金应如何认定。对此,本院评析如下: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问题。新科佳都公司解除与***劳动关系的依据为《审计问责管理办法》及《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解除理由为***存在利用亲属身份在外成立公司,招揽工程项目,与新科佳都公司同业竞争,侵害新科佳都公司的违法违纪事实。故此,本案应审查***是否存在违规行为。
(一)关于涉案《员工手册》可否作为新科佳都公司管理的依据。首先,新科佳都公司与***签订的《劳动合同》总则第六条明确约定“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考核记录、《员工手册》等通用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在下列表述中,本合同如无特指,除包括该《劳动合同》外,该应包括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考核记录、《员工手册》及双方签署的其他协议”。可见,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初,新科佳都公司即已向***告知了《员工手册》的存在。其次,该《员工手册》虽然是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但《员工手册》的总则中已载明本手册适用于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而新科佳都公司系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故该《员工手册》可以适用于新科佳都公司。再次,涉案《员工手册》并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情形。最后,新科佳都公司提交的《员工手册》的公证书可以证明该《员工手册》于2017年在公司内网进行公示,新科佳都公司通过邮件形式向***送达了《员工手册》,鉴于***并未举证证明其在职时对此提出过异议,故应视为***对《员工手册》无异议。综上,涉案《员工手册》可以作为新科佳都公司用工管理的依据。(二)关于***涉案行为是否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本案中,首先,新科佳都公司提交的谈话记录、中标信息历史记录列表、《关于广州宽厚科技有限公司相关的调查情况说明》、宽厚公司的工商信息、天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准予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等证据可以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宽厚公司与新科佳都公司的经营范围重合并存在竞争关系。其次,广佛环线项目2018年8月24日开始招标,宽厚公司参与了广佛环线项目的招标,并于2018年10月与案外人共同中标。***的配偶和姐夫在该广佛环线项目招投标期间,曾担任宽厚公司股东和法人。***在新科佳都公司也负责广佛环线项目,但***对于其配偶和亲属成立宽厚公司并参与广佛环线项目的投标,并未向新科佳都公司报告。而***主张其妻子系被人拿身份证成立公司,但其并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佐证。综上,***利用其妻子及亲属成立宽厚公司具有高度可能性,本院对此予以认定。故此,根据《员工手册》第六章“自己经营或者利用他人从事任何与公司竞争的业务的行为、或销售复制公司产品的行为属于严重违法公司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的行为”之规定,可以认定***的涉案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新科佳都公司有权解除与***的劳动关系。
退一步说,即便不考虑《员工手册》的约束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一款“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之规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也应遵守基本的职业道德,忠实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本案中,***作为新科佳都公司的销售总监,并非一般劳动者,其更应履行对公司的忠诚义务,***利用其配偶及亲属成立与新科佳都公司业务范围重合公司的行为,明显违反了劳动者的基本忠诚义务。***妻子系宽厚公司股东的行为发生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宽厚公司还参与了涉案广佛环线项目的投标,该投资行为与新科佳都公司的经营业务可能存在实际上的利益冲突。然而***对其妻子系宽厚公司的股东且宽厚公司参与广佛环线项目招投标的行为既未阻止,也未告知新科佳都公司,未对新科佳都公司尽到相应的忠诚义务。基于此,新科佳都公司亦有权解除与***的劳动关系。
如前所述,新科佳都公司系合法解除与***的劳动关系,故新科佳都公司无需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新科佳都公司关于赔偿金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一审法院认定新科佳都公司系违法解除,并判令新科佳都公司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一)关于新科佳都公司是否应向***发放2018年的奖金。***提交的《FY18智能轨道交通事业部营销中心考核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上有新科佳都公司总经理何华强及***的签名,故应认定该考核办法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从前述考核办法的内容表述可知,制定该考核办法的目的是为了充分调动营销人员的积极性,以建立营销“结果责任制”的管理体系,可见,该奖金性质应属于对营销人员完成相应业绩的奖励,营销人员是否能获得营销奖金与其是否完成合同销售额直接相关。前述考核办法并未明确规定违反《员工手册》即取消奖金,该考核办法明确规定奖金清零的情形为“凡是有1起贪污、受贿等行为”,***的涉案情形并不属于前述情形,故新科佳都公司上诉主张根据考核办法第一条第2项的规定,取得奖金的前提是不得违反《员工手册》的规定,并据此主张不应支付***2018年度奖金,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二)关于奖金数额应如何认定。新科佳都公司提交了财务核算的穗莞深PSD项目和杭海AFC项目的利润表,***并未提交相反证据反驳该利润表,故一审法院采纳新科佳都公司提交的利润表作为核算***2018年奖金的依据,并无不当。据此,可以认定穗莞深PSD项目的毛利率为8.7%,杭海AFC项目毛利率为负7.39%。关于两个项目的新签合同额奖金,鉴于考核办法中明确约定新签合同净利率<15%时,奖金为0,鉴于***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涉案两项目净利率超过15%,故其上诉主张应计算两项目的新签合同额奖金,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关于杭海AFC项目是否应计算自研产品奖金,从前述考核办法规定的自研产品奖金的计算方法可知,是否计算自研产品奖金的考量因素为是否采用了自主研发产品,***提交证据证明该项目采用了自研产品,故应予计算自研产品奖金。关于杭海AFC项目是否应计算战略性投标奖金,从前述考核办法规定的“2、新签合同净利润<15%时,奖金为0(公司战略性投标除外)”以及“当项目净利率<15%时,由公司从战略上部署是否投标。如中标后,按照以下方式核算:合同额≤2000万元,奖金0元,2000万元<合同额≤5000万,奖金20万元,5000万元<合同≤1亿,奖金30万元……”的表述来看,战略性投标并非以营利为目的,那战略性投标奖金也不必然以存在净利率为前提,故对于杭海AFC项目应予核算战略性投标奖金。一审法院结合***的中标合同额及利润情况核算该项目的自研产品奖金138800元及战略性投标奖金30万元共计438800元,数额核算正确。新科佳都公司上诉主张杭海AFC项目的自研产品奖金及战略性投标奖金共计438800元不应计算,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对于穗莞深PSD项目的自主研发奖金和战略性投标奖金,一审法院结合双方的举证及查明的事实,核算该项目的自主研发奖金32.8万元和战略性投标奖金20万元,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予以确认。综上,新科佳都公司共应向***支付2018年度奖金966800元。一审法院对2018年奖金的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新科佳都公司与***关于2018年度奖金的上诉主张,均理据不足,本院均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新科佳都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对成立部分予以支持。***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部分处理不当,本院予以部分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6民初3596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6民初35964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
三、广州新科佳都科技有限公司无需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四、驳回广州新科佳都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广州新科佳都科技有限公司、***各负担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广州新科佳都科技有限公司、***各负担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 敏
审判员 乔 营
审判员 李 婷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书琪
梁安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