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新科佳都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佳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民辖终19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佳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爱萍。
上诉人(原审被告):***
上诉人(原审被告):**
上述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佳,江苏良琢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涛涛,江苏良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新科佳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小民、李婷婷
上诉人浙江佳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105民初230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上诉人浙江佳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依据一般地域管辖原则,本案应由上诉人经常居住地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管辖,且与涉案合同有实际争议的地点均在杭州。综上,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涉案《硬件买卖合同书》《退(换)货协议》中均约定:合同相关争议,若双方不能协商解决的,则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上述合同及协议均载明合同签订地为“广州市海珠区”。上述条款并未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合同书及协议签订地位于广州市海珠区,在原审法院的辖区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故原审法院所作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马健中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黄洁萍
书 记 员 练睿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