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城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452浙江晶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常州市城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常州亮化城市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5民初452号
原告浙江晶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城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常州亮化城市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百家丽(中国)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浙江晶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浙江晶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方达成和解协议而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晶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浙江晶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管祖彦 审 判 员 任小明 审 判 员 林银勇
法官助理 张 宏 书 记 员 俞是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