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106民初25432号
原告:***,女,1991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
被告:广州通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东圃二马路67号22、23、24房部位22-118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广州通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公开开庭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一)劳动关系情况:经生效仲裁裁决书穗天法人仲案【2018】113**认定,原、被告双方自2015年11月1日至2017年3月1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上述文书于2018年2月26日送达给原告,于2018年3月8日送达给被告。
(二)社保缴交情况:2018年3月22日,广州市地方税务局事项回复书,载明被告为原告补交了2015年11月至2017年2月期间的社保。
(三)未缴社保损失:原告主张因被告迟延缴交社保超过3个月,导致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部分的待遇不再予以发放,造成原告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损失。依据为《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人员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按月划入标准为:(一)不满35周岁为本年度本人职工社会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的2%;…。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欠缴之日起3个月后补缴欠缴费用、利息和滞纳金的,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可以累计,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不予补付,期间参保人员应当享受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由负有缴费义务的用人单位承担。
经当庭登录查询,原告2015年11月至2016年6月的缴费基数为3325元,2016年7月至2017年2月的缴费基数为3500元。根据上述规定原告可享受的医疗保险待遇中个人账户部分计算为3325元×2%×8个月+3500元×2%×8个月=1092元。
被告提出仲裁时效抗辩,认为原告在2018年3月22日即知晓该事,已超过仲裁时效。经查,原告于2020年5月27日向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委以原告诉请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不予受理。
本院认为:关于原告诉请是否超过仲裁时效。原告于2018年3月22日已收到补缴社保回复。根据《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原告在收到上述回复时应当知道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不予补付,由用人单位承担。原告未及时行使权利,在1年仲裁时效内主张权利或申请劳动仲裁,至2020年5月8日才申请劳动仲裁,已超过劳动仲裁时效,丧失胜诉权,本院对原告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虽被告关于仲裁时效抗辩成立,但不代表原告丧失其实体权利,其仅是因为超过法定保护期限丧失胜诉权。此文书将通过文书上网方式向社会公开,用以警示及教育。希望被告本着担负起企业应有之法律责任,体现用人单位之担当,与原告庭外达成和解,借此机会完善自身企业管理,避免不必要法律风险,提升企业自身形象及声誉。
(四)原告诉请:被告承担社会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损失1092元。
裁判理由与结果
综上所述,依照《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月××日
书记员 ***
判决书于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