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玖龙纸业(重庆)有限公司与广州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6民初2632号
原告:玖龙纸业(重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珞璜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958882415。
法定代表人:张茵,董事长。
被告:广州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白云大道**201之自编2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655592N。
法定代表人:庄炳春,经理。
原告玖龙纸业(重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原告玖龙纸业(重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玖龙纸业(重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巧琳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