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全有生态建材有限公司

某某与邯郸全有生态建材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491民初122号
原告:***,男,196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李伟,河北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全有生态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填池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57926794440
法定代表人:寇全有,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又名杜玉岭,男,196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邯山区。
被告:杜东广,男,198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邯山区。
被告杜东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顺吉,河北驰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邯郸全有生态建材有限公司、***、杜东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9761元,减半收取计488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李瑞敏
审判员  王清信
审判员  刘海峰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温路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