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全有生态建材有限公司

邯郸市鸿跃预拌砂浆配送有限公司、邯郸市耐强建材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民终618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邯郸市鸿跃预拌砂浆配送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冀南新区光禄镇东光禄村。
法定代表人:郭海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俊林,河北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同同,河北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邯郸市耐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董二庄村西。
法定代表人:张金方,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邯郸市建凯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北张庄镇董二庄村村东路北一楼。
法定代表人:刘慧,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保良,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龙,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邯郸市正隆干混砂浆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南吕固乡西召里村西路南。
法定代表人:张现军,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纲,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盼,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邯郸市轩煌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黄粱梦镇高南村村西。
法定代表人:李翠英,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保良,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龙,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邯郸市鑫龙干混砂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南吕固乡西召里村委会原老砖厂。
法定代表人:王树旗,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菲,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帅,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邯郸市恒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经济开发区尚壁镇后亓固村南。
法定代表人:张新江,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滨,河北神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卓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康庄乡东望庄村西南。
法定代表人:胡玉龙,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岩冰,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艺杰,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邯郸全有生态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高开区东填池。
法定代表人:寇全有,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保良,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龙,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馆陶县金隅太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馆陶县寿山寺乡法寺村。
法定代表人:吴志海,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伟帅,男,系该公司职工。
上诉人邯郸市鸿跃预拌砂浆配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邯郸市耐强建材有限公司、邯郸市建凯建材有限公司、邯郸市正隆干混砂浆有限公司、邯郸市轩煌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邯郸市鑫龙干混砂浆制造有限公司、邯郸市恒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河北卓丰建材有限公司、邯郸全有生态建材有限公司、馆陶县金隅太行混凝土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2021)冀0402民初5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为租赁合同纠纷,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如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本案中,一审对租赁合同履行情况未查清;合同租赁期满后,各被上诉人承租的166套移动筒仓是否全部返还;如未返还,则未返还的数量是多少,是否继续使用;如未返还也未继续使用,则双方是否存在过错等情况应进一步查清;上诉人是否请求返还租赁物宜向上诉人释明为妥;留置送达程序应进一步规范。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2021)冀0402民初58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邯郸市鸿跃预拌砂浆配送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1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艳芬
审判员  米秉华
审判员  王双振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杜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