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全有生态建材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邯郸全有生态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403民初2668号

原告:***,女,196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宜,河北正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0年2月28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志蕊,河北驰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全有生态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高开

区东填池。

法定代表人:寇全有,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志蕊,河北驰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邯郸全有生态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沙石料款1050829元: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14年10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沙石料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4月17日为251411元);三、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4月至5月期间,原告为被告**经营的邯郸全有生态建材有限公司商砼站供应沙石料,后经双方对账结算,被告**2014年10月17日向原告出具收条,被告**以河北鼎嘉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邯郸市丛台区北海庄园小区F号楼A单元29层:902号住宅和F号楼A单元32层3201号住宅,总计金额1050829元,抵顶其拖欠原告的沙石料款。当日,河北鼎嘉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内部认购协议》。北海庄园竣工并向社会公众出售后,河北鼎嘉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直未向原告交付《内部认购协议》约定的房屋,2019年原告向贵院起诉被告**和河北鼎嘉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法院调查原告才得知涉案房屋已经由河北鼎嘉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售给第三人并已经交付使用,致使原告无法通过《内部认购协议》实现债权。现原告无法取得涉案房屋,被告也未向原告支付沙石料款,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贵院已经受理***与申请人、邯郸全有生态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被告之一即申请人的经常居住地为邯郸市馆陶县马头南村**,本,本案另一被告邯郸全有生态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高开区填池,两被告均不在邯郸市丛台区,合同的履行地也不在丛台区贵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法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邯郸市馆陶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rdquo;本案中,**提交了馆陶县马头南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兹证明**,女,身份证号1304031980××××××××,在馆陶县居住。自2012年4月份开始居住至今。”经本院至馆陶县马头南村民委员会核实,该证明属实。据此,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被告**管辖权异议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馆陶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剑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