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05执保726号
申请人:广州文能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为广州市天河区东圃大马路17号54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788944719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长园深瑞继保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为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北区科技北一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75518E。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广州文能电气技术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长园深瑞继保自动化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广州文能电气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长园深瑞继保自动化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442629.43元的财产。申请人广州文能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提供了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编号:6203023181820200000104《保单保函》,该函为申请人广州文能电气技术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提供人民币442629.43元金额为限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广州文能电气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长园深瑞继保自动化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442629.43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