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文能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广州文能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惠州协惠新能源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1322财保135号
申请人:广州文能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东圃大马路17号54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788944719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惠州协惠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泰美镇芹塘村芹塘小组天子岭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22MA4UUU7017。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广州文能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9日向惠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惠州协惠新能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户名:惠州协惠新能源有限公司;账号:71×××04】的存款人民币404982.92元进行冻结。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的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保函担保。2019年8月7日,惠州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州文能电气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惠州协惠新能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户名:惠州协惠新能源有限公司;账号:71×××04】的存款人民币404982.92元。
上述存款冻结期限自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为一年。如需延长冻结期限,申请人须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自动解冻。
上述存款在本院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支取、转让、赠与或作其它形式的处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案件申请费2545元,申请人已预交。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