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402民初1082号
申请人:广州文能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彪,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睿,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珠海兴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邹,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广州文能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珠海兴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广州文能电气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珠海兴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查封、扣押金额以1507151.63万元为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广州文能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等额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珠海兴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
以上冻结金额以1507151.63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
申请人应于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申请人未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州文能电气技术有限公司缴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廖新星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