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4民终21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环城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216579074C。
法定代表人:王曙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厚西,男,1975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沙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汴河西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1523400049。
法定代表人:赵士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伦,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福建鑫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官沙田山水华庭****会信用代码:91350700062283907T。
法定代表人:陈国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清娟,女,该公司员工。
原审第三人:陈森华,男,1974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瓯市汇丰城市。
上诉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厚西、**、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福建鑫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陈森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2020)闽0427民初3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14元,减半收取657元,由上诉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振泉
审 判 员 修晓贞
审 判 员 吴朝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胡彩凤
书 记 员 吴珺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