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182民初1304号
原告:***,女,196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
被告:福建鑫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6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
被告:游全松,男,198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武夷山市。
原告***与被告福建鑫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申请追加游全松为本案被告。原告***于2017年9月4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游全松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游全松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可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游全松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高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