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703民初1571号
原告:***,男,195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少来,福建大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耀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建阳区童游街道嘉禾南路790号860号(****)11幢2层2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4507965787W。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荣奎,南平市建阳区麻沙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福建耀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法务部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福建耀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