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闽0703民初2530号
原告:建阳市清新溪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建阳区。
法定代表人:高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耀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建阳区。
原告建阳市清新溪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耀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建阳市清新溪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建阳市清新溪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需要收集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建阳市清新溪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98元,减半收取计599元,由建阳市清新溪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