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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安徽开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702民初3515号
原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小湖镇解放路2-2号二楼,统一社会代码91350784570965787W。
法定代表人:罗文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锡明,福建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开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天智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04988520X。
法定代表人:黄凤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华阳,安徽开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伟,安徽开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律师。
原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开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主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111.50元,减半收取计6555.75元,由****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华强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陈 芳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