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0104执10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田**,女,1987年2月4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被执行人:湖北建恒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武汉市硚口区游艺路蓝山城市中心7层3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硚劳人仲调字[2015]第208号仲裁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建恒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湖北建恒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5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常刚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彭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