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富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宿迁市富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324执保268号
申请人:单春风,男,1972年3月14日生,汉族,住睢宁县。
被申请人:宿迁市富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92588402827W,住所地宿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申请人:于猛,男,1976年2月25日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
申请人单春风与被申请人宿迁市富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单春风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登记于被申请人于猛名下的坐落于宿迁市经济开发区雅蓝国际花园20幢73号的商铺一处进行查封,并已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单春风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登记于被申请人于猛名下的坐落于宿迁市经济开发区雅蓝国际花园20幢73号商铺一处;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由于猛保管、使用,但不得毁损、变卖、抵押或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如需续行查封,申请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