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正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南平联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福建正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闽0702民初35号
原告福建南平联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正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原告福建南平联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南平联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以福建正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南平联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25.8元,减半收取计1862.9元,由福建南平联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包永生
法官助理胡鑫 书记员李玲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