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正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三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721执95号 申请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建瓯市小桥镇小桥村桥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597862454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福建三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单石啤汽配街124-1号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2MA32U5KH8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三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作出的(2021)闽0721民初6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福建三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执行,申请标的为返还款135,000元及相应资金占用费、赔偿检测费3,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等,向银行、工商、车辆、房屋、土地等相关登记管理部门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至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林 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