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1127民初1123号
原告:福建省齐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江滨南路山水华庭小区28号B梯421-4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05431761XJ。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星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立案(取证)、变更诉讼请求、和解(调解)、签收法律文书。
被告:***,男,1987年7月10曰出生,汉族,江西余干县人,农民,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齐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齐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齐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5元,减半收取472.5元,由原告福建省齐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刘国和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