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924民初226号
原告:福建闽立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古溪路**泰禾红树林******。
法定代表人:胡承余,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恒金,福建博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齐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江滨南路山水华庭小区******div>
法定代表人:翁雅珍,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福建闽立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齐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福建闽立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福建闽立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闽立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80.2元,减半收取为2040.1元,由福建闽立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许志锋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龚金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