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建拓建筑工程拆除有限公司

***与XX、陆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81民初10976号
原告:***,男,1986年1月19日生,汉族,住日照市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许,山东康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男,1987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胶州市。
被告:陆静,男,1980年8月5日生,汉族,住胶州市。
被告:青岛日红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镇黄家屯村。
法定代理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问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问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青岛士多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镇沽河大街1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问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问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青岛建拓建筑工程拆除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9号深业中心大厦A座33层C。
法定代理人:解本彩,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京,山东根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XX、陆静、青岛日红工艺品有限公司、青岛士多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青岛建拓建筑工程拆除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审理发现可能涉及伪造公司印章,该刑事犯罪嫌疑案件确认的事实将直接影响本案的裁判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本案移送胶州市公安局查处。
审判长姜宝刚
人民陪审员张炜
人民陪审员田振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文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