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万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威宁县渝钱租赁站与某某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20民初5901号
原告:威宁县渝钱租赁站,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五里岗街道燎原村(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526MA6EX1REX4。
经营者:佘贵模,男,197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告:山东万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新城泰临路南傲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30643947152。
法定代表人:赵红,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波,山东敢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正安县。
被告:彭老三,男,198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正安县。
被告:***,男,197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被告:***,男,198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威宁县渝钱租赁站与被告山东万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彭老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威宁县渝钱租赁站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山东万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彭老三、***、***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威宁县渝钱租赁站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宁县渝钱租赁站撤回对被告山东万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彭老三、***、***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94.2元,由原告威宁县渝钱租赁站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弋 柯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佳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