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1202民初2950号
申请人:咸宁天立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咸安区永安办事处东门路15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湖北天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咸宁市***35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1973年6月19日出生,住址:崇阳县,
被申请人:***,1954年8月17日出生,住址:崇阳县,
被申请人:***,1968年9月18日出生,住址:崇阳县,
被申请人:***,1963年3月3日出生。住址:崇阳县,
申请人咸宁天立路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天维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咸宁天立路桥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天维置业有限公司、***、***、***、***7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湖北天维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对担保人**、***提供担保的咸安区盘泗洲(碧湖环玉十六街)162幢1-3层63号房屋予以查封、扣押。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咸宁天立路桥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